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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摄影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07-07  阅览数:13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国际摄影学会。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缩写:IPA。

第二条 学会性质:是由各国摄影家、摄影团体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国际性的摄影团体。有带领广大摄影人开展编辑、出版、发行、广告、组织文化交流活动的责任。

第三条 学会宗旨:记录历史变迁、传播社会文明、团结摄影精英、交流摄影技艺、增进国际友谊、增进国际摄影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经香港政府审批合法注册。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
总部:香港湾仔谢斐道90号豫港大厦17楼1701室
 电话:00852-31158811 传真:00852-31158812。国内总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第三座24层 邮编:100025 电话:010-82610406 传真:010-82610406。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
1、团结世界各国摄影家、摄影组织。

2、积极推动各国摄影家、摄影组织开展摄影创作、学术研究,发展摄影教育。

3、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使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图片创作者、摄影图片经销者建立起友谊的纽带。

4、开展国际摄影文化交流,加强国摄影信息沟通。
5、策划组织国际摄影比赛、展览、评奖、征集、编辑、出版。

6、表彰奖励摄影理论研究、摄影教育、组织策划、编辑出版、器材研发等方面的突出贡献者。

7、组织评审认定国际摄影家和高级国际摄影家资格,促进摄影文化产业的发展。

8、组织开展其它与本会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三个级别:

1、国际摄影学会会员。

2、国际摄影家会员,国际摄影家会员在国际摄影学会会员中产生。

3、高级国际摄影家会员.,高级国际摄影家会员在国际摄影家会员中产生。

二、团体会员:

各国(地区)的摄影团体、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加入。

2、没有犯罪记录 。

3、具备较高的摄影艺术或理论水平或组织能力的各国公民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4、各国的摄影团体、组织可申请加入团体会员。

5、需本人或团体代表填写入会申请表,身份证件,10幅代表作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免冠证件照、入会作品电子文件。
2、审查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图书和资料。

(五)作品优先在国际摄影学会官方网“国际摄影”网:www.gjsy.net、《国际摄影》杂志、《国际摄影报》发表。

第十一条:会员可享受与本会合作、代理、指定合作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犯罪记录和严重违反本宪章的行为,本学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会宗旨,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3、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4、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批准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

5、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6、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各项决议获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
1、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权力。
3、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
4、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
(一)、主席是本学会的最高首脑和形象代表。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的职责:

1、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学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本学会主席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二)、执行主席

执行主席由各国摄影界知名人士轮流担任,由主席提名,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两年,不得连任。

执行主席的职责: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对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工作。

参与重大事项的建议和决策,但没有投票和否决权。

代表本学会出席活动。

(三)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秘书长职责 :
1、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
2、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提案。
4、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5、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由主席授权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学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本学会驻各国受权单位(机构)推举,最后由学会聘请。
第十九条 本学会发起创办人为终身名誉主席。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
一、 学会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属于学会的议事机构,由专家委员组成,根据专业的不同可设立若干个专家委员会。主席、秘书长、做出重要决策应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
二、专家委员的任职资格:
1、是本学会个人会员。
2、有较高学术造诣、在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三、专家委员任期五年,可连任,为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任终身委员。
四、专家委员的任职程序:

1、经一名专家委员推荐,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2、由主席签发专家委员聘任书。
五、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负责主持。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惯例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配。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有关惯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际有关惯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 。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从本学会注册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尚图坊系国际摄影学会浙江联络站所在地,负责学会会员的吸收、学会的传播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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